人事科之職責及工作項目如下:
一、職責:
(一)辦理人事業務及聖工人員福利事項。
(二)辦理本會規章細則事宜。
(三)辦理企劃及研究發展事宜之行政業務。
(四)辦理其他有關總幹事交辦事宜。
二、工作項目:
(一)辦理人事管理業務。
1.擬訂員額編制及訂定專職聖工人員服務章則。
2.擬辦專職聖工人員之招募、任免、生活費核定及人事資料登記。(見3-3表一)
3.辦理專職聖工人員遷調、差假、值勤、加班、獎懲及工作月報表之查核、登記、歸檔。
4.辦理專職聖工人員訓練、進修、靈修之規劃事宜。
5.辦理專職聖工人員退休、資遣撫卹事宜。
6.辦理專職聖工人員保險及福利互助事宜。
7.辦理專職聖工人員各項證明文件之核發。
8.辦理各地教會長執按立審查程序之執行及人事資料登記。(見3-3表二)
9.辦理各教會負責人差派書之核發、變更、訓練及人事資料登記。
10.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。
(二)辦理本會規章細則事務。
(三)辦理聖工研究發展及企畫業務。
1.跨單位計畫之規劃以及執行之協調。
2.各單位重大計畫案之指導、協調。
3.總會資源(人力、物力、財力、時間)之長、中、短期分配(含數量之多寡、優先順序之訂定)。
4.各單位計畫及預算之事先協調及審訂。
5.各單位資源使用效率之評估、檢討、考核、改進。
6.區、小區、地方教會重大計畫案之輔導。
7.其他有關不屬其他各單位之企劃事項。
(四)辦理財團法人業務:
1.法院登記相關事務:
(1)設立(台灣總會法人、原住民法人)登記。
(2)申請變更登記。
①董事變更登記。
②財產變更登記(由不動產科主辦)。
2.法院聲請處分事務:
捐助章程(法人變更其組織、目的時)。
3.申請法院印鑑證明:
(1)必須先向法院辦妥法人印鑑登記(變更印鑑時亦同)。
(2)依各類用途(包括財產處分、辦理公認證、訴訟授權、委託具領補償費、董事長身分證明等)申請備用。
4.填報年度辦理公益慈善、社會教化績優事蹟以取得內政部核發之績優證明:
(1)為平地法人申請。
(2)為原住民法人申請。
5.辦理財團法人董事會執行業務相關之事務。
(1)依捐助章程、規章、細則執行主要目的業務之董事會議紀錄。
(2)主管機關內政部及各級政府機關連繫洽辦業務。
(3)法人登記證書管理及董事長身分證影本的使用管理。
①應加註指定用途,以免影本被擅自作不當使用,致產生困擾。
②非必須使用之附件均要求退回。
(4)掌理財團法人印鑑及各類公印大章使用事宜。
①買賣契約書、營建契約書、技術委託契約、無償借用契約書等之用印事務。
②辦理授權書、委託書、切結書及法人權利、義務等之用印事務。
(5)年度業務相關之計畫書、預算書、業務報告書等及其他議案交董事會審議。
6.依「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」應辦理之相關事務。
7.辦理維護本細則第五十五條第十項以外之法人權益之調解、訴訟及行政救濟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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