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導本會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原則為「可以蓋,不能賣,自己用」,詳 如說明,請查照。
- 2026-07-02
- 財政處
奉主耶穌聖名
主旨:宣導本會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原則為「可以蓋,不能賣,自己用」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內政部107年9月12日台內民字第1070443347號函指導原則辦理。
二、前揭來函針對宗教法人出售多餘電力,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、相關營業稅課徵及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會計師簽證認定等稅務疑義,已有明確規範。
三、本會設立宗旨為「宣揚耶穌基督福音並舉辦慈善公益事業,促進社會福利。」應以傳道、崇拜及宣揚耶穌基督福音為核心,並非以營利為目的;為維持
本會信仰並簡化教會財稅申報,太陽能光電設置原則如下:
(一)可以蓋:各教會在符合建築法規、公共安全及結構承重前提下,得於教會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。
(二)不能賣:依內政部與財政部之規範,宗教團體若裝設太陽能電路板並將電力躉售(賣回)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,其收入屬「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行為」,將使會計師查核簽證與免稅標準適用問題複雜化。
(三)自己用:所產生之太陽能電力,應全數留作教會內部使用。
四、嚴禁各地方教會私自與系統廠商簽訂「電力躉售契約」或將電力賣予台電。

